中水会字[2017]第02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当年9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 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5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不少于2人(含技术负责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 人;所学专业为水土保持的人员不少于2人,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的人员不少于1 人。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6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和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水平评价标准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单位水平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包括1正本和3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从业情况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核实的方式,抽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 方案编制质量;
(三) 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 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频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方案编制弄虚作假,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2年内不予受理水平评价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自愿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录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水平评价标准 | ||||||||
序号 | 评价指标 | 评价条件 | 加(减)分规则 | 最高加(减)分限制(分) | 权重 | 按权重计分(分) | 合计(分) | |
1 | 基本条件 | 满足基本条件 |
|
|
|
| 60 | |
2 | 技术人员配备 | 职称结构 |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1分 | 100 | 0.40 | 40 | 100 |
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0.5分 |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0.25分 | |||||||
专业要求 | 具有水土保持(或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专业学历的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1分 | ||||||
具有水利工程类或其他土木工程类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0.25分 | |||||||
其他水土保持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数 | 每有1人加0.2分 | |||||||
工程设计 | 具有注册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师人员数 | 每有1人加1分 | ||||||
继续教育 | 参加水土保持相关继续教育培训人次数 | 每有1人次加0.25分 | ||||||
质量管理 | 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有则加1分 | ||||||
3 | 单位业绩(近3年内) | 完成中央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每有1个加5分 | 100 | 0.50 | 50 | ||
完成省级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每有1个加2分 | |||||||
完成市县立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每有1个加1分 | |||||||
4 | 从业时间 | 首次证书批准年起到申请年止的整数年 | 每有1年加10分 | 100 | 0.10 | 10 | ||
5 | 信用度 (近3年内) | 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 一次减10分 | -100 | 1 | -100 | -100 | |
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 一次减20分 | |||||||
方案编制弄虚作假,未通过技术评审或行政审批的 | 一次减15分 | |||||||
总分值(分) | 60~160 | |||||||
备注 | 1)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均赋予基础分60分。不满足基本条件的不予评价。2)根据单位实力和表现等在基础分上加分,加分值最高限制100分。3)对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减分,减分最高限制-100分。4)总分值为1至5项之和,范围为60~160分。5)总分值(均含下限)为140~160分的评为5星级,总分值为120~140分的评为4星级,总分值为100~120分的评为3星级,总分值为80~100分的评为2星级,总分值为60~80分的评为1星级,总分值低于60分的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