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办法(试运行)发表时间:2021-01-27 15:27 物资管理办法(试运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资管理,规范采购领用行为,降低采购成本,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是指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耗材、安全劳保用品及业务招待用品等。 第二章 物资管理部门和采购原则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为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物资设专人管理,按要求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填写出入库单据、分类编码,建立《基础设施台帐》,在验收中发现问题要做验收记录,分析原因,责任不清的,严禁验收入库。 第五条 物资采购原则 1、申请审批原则,无审批的采购,原则上不予报销。 2、比质比价原则,定期询价,货比三家。 3、先进先出原则,不得无故超量采购,减少库存积压。 4、多渠道采购原则,以网络采购和本地采购相结合。 5、索取证件原则,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必须索要三证一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并做为报销审核的必备附件留存综合部。 6、特殊物资统一管理原则,对涉及公司形象宣传的物资,如宣传册、手提袋等由公司统一设计和印制,服务于公司市场经营。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签批。对于非常用物资、接待用品、贵重物品则按需采购,一购一审批。 第三章 物资领用与保管 第七条 机关职能部门或项目部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基础设施配置审批表》,由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部。综合部根据申请事项并结合仓库储备情况制定调配或采购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项目部物资申请中涉及车辆、检测设备、项目部房屋租赁等对项目成本控制影响大的物资时,须经工程部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综合部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制定调配或采购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项目部对领用的物资要建立《项目基础设施台帐》,并根据要求定期盘点。 第十条 物资谁使用谁负责安全和维护,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损坏的,由个人负担维修费用;因个人管理不当导致丢失的,按物资折旧后的余值由责任当事人赔付。 第四章 物资收回、维修与报废 第十一条 项目部撤离或个人辞职时,必须将原领用物资(办公耗材除外)交回公司综合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物资交接手续。领用人不按规定移交或交回后他人无法继续使用的,公司按物资折旧余值收取领用人相应费用。 第十二条 物资损坏需维修的,在维修前需报综合部审批,维修费用较大的由综合部初审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 物资超过使用年限,使用功能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或损坏严重经检修无法继续使用的,使用部门填写《基础设施处置申请表》报综合部,综合部初步审核并给出明确的处置方案(变卖或报废),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综合部。 下一篇春节放假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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